当前位置: 乐动在线 | 行政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加班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17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兼顾公平,对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班原则

效率至上原则。各科室须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时间原则。加班两个小时以上算加班,工资按半个工作日计算,四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第二条 加班类别

工作日、公休日、寒暑假加班: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但因单位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突发事件等正常工作范围外,领导交办的紧急任务,按本办法计发加班酬金。

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值班: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由行政办公室安排人员轮流值班,按照值班一天计发值班酬金。非值班人员需要加班者,按照加班申报程序办理加班手续。

第三条 加班界定

1、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或未经领导安排自行加班者,不计加班。

2、未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不计加班。

   3、出差、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不计加班。

4、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相应劳务补偿或相应效益酬金的不再发放加班酬金。

5、加班人员须如实打卡记录加班起止时间,加班申报时间与打卡机记录时间一致方可计算加班酬金。如有加班地点不在办公室的情况,需在申报表上做特殊说明。

第四条 加班申报程序

各科室安排加班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加班通知后,填写加班申报表,注明加班事由、人数、地点和加班的时间,并有主管领导的审核。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加班,不能及时填写加班通知的,应在加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报表统一上报至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加班费标准及发放

加班、值班费标准参照《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校人字[2016]142号文件规定,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核定工作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完成突发任务等无法串休人员的超工作量补贴支出。

加班半个工作日按100元计加班酬金,一个工作日按200元计加班酬金,值班一天按200元计值班酬金。加班酬金每月统计一次,同每月业绩津贴合并发放。

第六条 严肃加班补助发放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数量,非特殊情况不能随意安排加班,要严格加班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更不得弄虚作假,编造加班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